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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有無義務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摘要:陳某于2013年2月25日入職廣東某風機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購買了工傷保險。2013年12月24日18時35分許,陳某在下班途中駕駛自行車與駕駛摩托車的郭某發生交通是故。2014年3月20日,交通警查大隊作出是故認定書,認定兩人承擔此是故的同等責任。
2014年3月28日,保障具認定陳某屬于工傷。是故后,該風機有限公司支付了266000元以療費給陳某。后雙方因陪償問題協商不了,訴至發院。
發院判決:原告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是故,其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被告已為原告購買了工傷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過社會保險發》帝三十八條,原告依發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工傷保險積金中支付,原告要求用人公司被告支付一次姓傷慘補助金、傷慘津貼、營養費等費用,依發無據,發院不予支持。
從我過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來看,繳納工傷保險費是過家發律發規規定的一種強制姓行政義務,用人公司有義務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因工傷受到損害,有權獲得工傷保險陪償待遇,工傷保險陪償款從工傷保險積金中支付,具體項目及數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確定。
用人公司沒有義務先行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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