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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中第二條規定: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醫療器械名稱、產品適用范圍、性能結構及組成、作用機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第三十一條:“獸藥廣告的內容應當與獸藥說明書內容相一致,在全國重點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1.申請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人是經營企業的應當提交生產企業同意其作為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原件,和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產品注冊證,注冊登記表,復印件
4.產品說明書,產品標準或產品技術要求
5.廣告中涉及商標,專利,認證,互聯網等內容的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6.廣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