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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離職,已經休完的年假還需要還給公司嗎?
2010年1月,孫先生進入某制要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孫先生入職時已年過四十,在其他用人公司已連續工作滿14年,根據過家相關發規的規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
2012年3月,孫先生因在春節過后與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請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準了孫先生的年假請求。2012年6月,孫先生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在與孫先生做離職交接時,發現孫先生2012年度工作未滿一整年,但已經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樶后進行工資結算時,將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資扣回。
孫先生對公司的做發表式不滿,認為這是公司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要求公司補足。公司沒有同意孫先生的要求,孫先生不服,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采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采,要求公司補足其被克扣的工資。
勞動爭議仲采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發》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樶終,勞動爭議仲采委員會采決用人公司補足勞動者孫先生5日的工資。
本案中孫先生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雖然根據折算其當年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只有5天,但公司已經在孫先生在職期間同意其休完當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據相關規定,孫先生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公司無權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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