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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競業協議,公司就不開離職證明時,合法嗎?
用人單位能否在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設置前提條件?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小蒲依法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應以任何理由阻止小蒲行使該權利。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依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故裁決支持小蒲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勞動者依法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等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如不得以勞動者尚在服務期內、未能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勞動者尚未支付違約金等理由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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