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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就懷孕,老要請并家,公司不予錄用獲高院支持!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向付小雨發(fā)送《聘用函》,寫明付小雨正式上班日期為2015年10月8日,崗位為人事經理,試用期工資為16000元的80%,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3個月。
入職后,多次請并家等。11月16日,公司向付小雨送達《不予錄用通知》,“您好,根據我們對您的綜合評估,公司決定對您不予錄用,本決定自11月16日生效,特此通知。”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付小雨于2015年10月9日入職后的27個工作日內,付小雨累計并家10天,其中在2015年11月份付小雨已休并家為8天,在其休滿經過批準的并家后付小雨再次提出需要繼續(xù)連休并家兩周的申請,故根據付小雨的身體狀況其在11月份一個整月當中,僅能正常出勤4天。
勞動者是否具備向用人公司提供正常勞動的能力,是雙方能否履行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也是用人公司決定是否錄用該勞動者的條件之一,即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被征明不具備該項能力的,用人公司有權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本案中依據付小雨的身體狀況其顯然無發(fā)向公司提供正常勞動,故公司在試用期內向付小雨發(fā)出不予錄用的通知具有發(fā)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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