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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墊繳社保費后,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交費義務,公司賬戸無資金交費而無法實際履行(補)交費義務。勞動者因為急于退休,自行補繳了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含用人單位應承擔蔀分)。請問,由職工個人補繳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合法?社保費征繳機構應否向用人單位強制征繳?職工個人的損失應如何彌補?
解答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交費,在欠費時應當依法承擔補繳責任,社保費征繳機構應當向用人單位啟動強制征繳措施。在用人單位無履行能力的情形下,即便通過法的院強制執行,實際上無法令用人單位及時補繳。在職工履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交費義務(含滯納金)后,用人單位的補交費義務已經履行,征繳機構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補交費義務。
在職工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交費義務(含滯納金)后,征繳機構對用人單位的保費債權已經清償,用人單位不再負有補繳義務,用人單位獲得利益——應當支出但沒有支出的成本, 且用人單位該補繳義務由職工承擔并無法律依據,職工則因為代替用人單位履行補繳義務而遭受損失,符合《民的法的典》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的規定,因此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返還交費。《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者據此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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