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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于相關法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水土保持法》等對場地污染應承擔的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由于一塊污染場地可能人住過多家污染企業,在搬遷時都未進行土壤污染調查。另外污染企業負責人的更換,產品及生產lT藝的推陳出新,廠區布局的調整,相關資料文件的缺失等都致使追責過程非常復雜和繁瑣,大部分情況下都不了了之。由于房地產價格一路飆升,污染責任問題基本被忽視,終由、開發商或購房者買單,嚴重違背了環保法的理念。染調查過程復雜土壤污染和水體污染不同,存在隱蔽性和不均質性,某點位污染嚴重,距離數米的土壤卻能達標;表層土無污染,但數米深土壤可能污染嚴重;根據調查結果確定的污染范圍,在治理過程中,深度和廣度都可能會擴大或縮小很多;修復完成后又發現污染物超標。面對這些復雜情況,污染調查和修復責任問題該如何確定值得我們思考。關標準體系不完整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檢測技術和環境質量標準是進行污染場地調查和修復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備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