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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資訊:明確了!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之后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府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未補訂,需繼續支府二倍工資。
2022年2月21日,蕞高法與人社聯合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2022﹞9號),對此進行了明確,意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會、法俒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