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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自愿放棄社保,不想簽怎么辦?教你一招讓協議無效
員工入職時簽有《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協議》,員工自動離職或被單位解除后,能申請仲裁要求未繳社保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一項巨大的人力成本支出,大部分的民營企業都存在未依法繳納社保的風險,不繳、試用期未繳、某個時間段斷繳、未按勞動者實際工資繳都屬于未依法繳納。
簽自愿放棄繳納協議,約定3倍違約金,有效嗎?
譚某2016年1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任配方工程師,后崗位調整為某部門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至2020年1月,工資為底薪10000元+績效。
在勞動合同中注明:譚某已在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入職后不再繳納其他保險。
譚某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書:放棄參加社會保險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本人保證以后不以訴訟或其他非訴訟方式就參加社會保險和單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如有違反按照本人主張三倍金額賠償公司,本人承諾以上內容是本人真實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2020年1月1日,雙方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也未終止合同,譚某繼續在公司上班。
1月5日,公司法人李某與譚某談話后,譚某未到公司上班。
司向譚某發送兩次《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譚某回公司報到,逾期視為自動離職,譚某拒收了兩份通知。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譚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5777.5元。
譚某訴稱:2020年1月5日晚,因為未與老板就調換崗位問題達成一致,被老板李某口頭辭退。簽寫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是入職公司時公司要求的,并非自愿填寫,該承諾書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公司辯稱:1月5日晚,譚某被老板指出工作問題,希望其改善,譚某將責任推脫給同事和設備,老板批評其不當辯解,譚某第二天就擅自離職不再上班。
公司多次電話、書面通知譚某返崗,譚某拒收書面通知,也不返崗,公司并未單方辭退譚某。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譚某以“已在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入職后不再繳納其他保險”為由,自愿選擇不參加公司職工社保,系譚某自愿申請,公司沒有過錯和責任。
一審fa院認為:
譚某主張公司口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提供有效舉證,根據現行舉證fa院認定雙方因調崗未達成一致,譚某拒不返崗系主動離職,譚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譚某自愿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視為放棄了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譚某放棄權利并不違法,而譚某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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