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黃江危險廢物處理回收合作伙伴
危險廢物指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固體、液體廢棄物:
1)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
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同時,醫療廢物和電子廢棄物也都屬于危廢。根據發改委和環保部2008 年最新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分49 大類約500 種,成分復雜。
一、執法力度趨嚴,危廢產量急劇上升,處理能力不足
中國產業信息網發布的《2014-2019年中國危險廢物治理行業深度調研及前景研究報告》指出:我國的危廢處置相對滯后。從1990 年開始起步,到1996 年初步形成相關管理體系,到2008 年才形成《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我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行業也是從“十一五”期間開始快速發展。截止到2010 年,全國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總處置能力達到2,325 萬噸,較2006 年提高了226%。不過,危廢處置問題仍較大,一方面管理體系仍不完善,仍只是完成了較大型企業的全面監管,中小企業偷排現象突出;無害化處置保障能力不強,但截止到2010 年底持證單位利用處置能力僅占到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危險廢物產量的50%左右,且設施負荷率不足40%,很多大型危廢產生單位和工業園區普遍沒有配套危險廢物貯存、利用和處置56+設施。偷排、處置設施嚴重匱乏是我國目前危廢處置的最真實現狀。
2013 年6 月,最高、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義及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了明確解釋。《解釋》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實踐中,不少企業為降低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險廢物后,由于實際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往往將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在土壤、河流中,嚴重污染環境。為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解釋》專門規定,對此種情形應當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關單位、個人的刑事責任。我們認為最新司法解釋將有利于整治目前危險廢物回收利用行業相對混亂的局面,提高取得資質企業運營水平,提高行業進入壁壘。
執法加嚴與標準提高促使危廢處置量價齊升,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1 年全國危廢產量達到3,430 萬噸,較2010 年增長了115.7%,2012 年,全國危廢產量達到3,465 萬噸。保守估計,若危廢產量以15%的增速增長,到2015 年全國危廢產量將達到4600 萬噸/年。
技術壁壘:危廢一般具有腐蝕性、毒性等危險特性,如風險控制經驗不足,會給環境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危廢處理對技術能力和行業經驗要求較高。需要綜合運用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多學科技術,特別是在處理技術的應用和有效性方面,需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以深刻認識廢物價值及適用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