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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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產生電能量的設備或輸出電能量的
端子。如油機、各種
電池、
市電等。又稱一次電源。基礎電源是組成
通信電源系統的一部分。[1]
中文名稱基礎電源英文名稱fundamental power supply定 義直接向通信設備供電,同時可對換流設備供電的直流電源或交流電源。它是各種通信設備和不同換流裝置使用的標準電源。應用學科通信科技(一級學科),通信電源(二級學科)
中文名基礎電源外文名basal power source別 稱一次電源
通信行業都把與通信設備組裝在一起的
電源部分稱為機內電源。它包括線性穩壓電源、開關型穩壓電源和直流交換器等,大、中型通信設備一般都配有獨立的電源裝置,通過開關整流器后,與蓄電池組共同為通信設備提供-48V電源,通信行業把這類電源裝置稱為基礎電源。通常包括油機
發電機組、晶閘管整流穩壓裝置、
配電設備和備種蓄電池等。[2]
交流基礎電源
市電、備用油機發電機組(含
移動電站)、
通信逆變器(或UPS)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
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低壓交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應為220 V或380 V(三相五線制),額定頻率應為50 Hz。通信設備直接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
額定電壓的+5%~一10%。通信整流設備由交流基礎電源供電時,輸入交流電壓允許變化范圍為額定電壓的+10%~一15%。在供電過程中,若電網電壓或發電機的電壓變化范圍超出通信設備或
整流設備的允許變化范圍,應當采用交流調壓器或交流穩壓器,以便保證輸入交流電壓在允許變化范圍以內。低壓交流電源的頻率變化范圍應在額定值的士4%以內,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不應大于5%。[2]
直流基礎電源
為各類通信設備、通信逆變器和直流變換器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直流基礎電源。通信局(站)直流基礎電源的額定電壓為一48 V。該直流基礎電源的電池組通常由24只鉛蓄電池組成,充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在一51.6 V~一55 V之間變化。放電過程中,電池組電壓將低于一48 V額定電壓,考慮到通信局(站)內部直流饋電線的壓降,所以通信機房每個機架的直流輸入電壓允許變化范圍為一40 V~一57 V。一48 V直流基礎電源輸出端的各種雜音電壓為:
峰一峰值雜音電壓:≤200 mV
寬頻雜音電壓:≤100 mV(3.4~150 kHz)
≤30 mV(150 kHz~30 MHz)
離散頻率雜音電壓:≤5 mV(3.4~150 kHz)
≤3 mV(1 50~200 kHz)
≤2 mV(200~500 kHz)
我國通信行業標準YD/T1051—2000規定,通信局(站)的基礎電源分為交流基礎電源和直流基礎電源兩大類。
交流基礎電源技術指標
由市電或備用發電機組(含移動電站)提供的低壓交流電源,稱為
通信局(站)的交流基礎電源。
通信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通信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
額定電壓值的+5%~一10%,即相電壓231~198V,線電壓399~342V。
通信電源設備及重要建筑用電設備用交流電供電時,在設備的電源輸入端子處測量,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電壓值的+10%~一15%,即相電壓242~187V,線電壓418~323v。
當市電供電電壓不能滿足上述規定時,應采用調壓或穩壓設備來滿足電壓允許變動范圍的要求。
交流電的頻率允許變動范圍為額定值的±4%,即48~52Hz。
交流電的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應不大于5%。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是電壓的
諧波分量有效值與總有效值之比。
大、中型通信局(站)應根據《
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要求安裝無功功率補償裝置,使之采用100kVA以下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于0.85;采用100kVA以上變壓器時,功率因數不小于0.9。
直流基礎電源技術指標
向各種通信設備和二次變換電源設備或裝置提供直流電壓的電源,稱為通信局(站)的直流基礎電源。
YD/T1051—2000規定,直流基礎電源電壓首選一48V,過渡時期暫留一24V。此外,目前有一部分移動通信
基站的直流基礎電源電壓為+24V。[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