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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叫道路清障車、平板清障車、背拖清障車、平板拖車、一拖二清障車、事故救援車、隨車吊清障車、民用清障車、清障車、道路搶險車、東風一拖二清障車、東風多利卡清障拖車、東風多利卡平板清障車、東風凱普特一拖二清障車、解放平板拖車、江鈴一拖二清障車、江鈴清障拖車、江淮一拖二清障車、江淮清障拖車、慶鈴一拖二清障車,主要用于道路故障車輛,城市違章車輛及搶險救援,全面通過ISO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全面通過3C認證,質量有保證,售后有保障。
上背下拖清障車 東風一拖二清障車 清障車制造廠家1997年,粵西某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A房地產公司)對外發包一項建筑工程,龍某帶著農村來的施工隊(沒有營業執照),掛靠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稱B建筑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該合同商定了工程詳細項目(若干幢別墅),承包方式(包工料、機械、質量、數目及工期),工程總造價。一年之后,工程大部門完成,小部門沒有完成,因為工程質量以及工程款支付等原因,雙方發生糾紛。龍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哀求法院判令被告A房地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違約金18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告龍某是不具備建筑工程主體資格的個人,其掛靠B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為此,遂判決被告A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萬元。被告A房地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在一審期間上訴人才知道被上撤離人龍某是掛靠B建筑公司簽訂合同的,既然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就不應當以原合同的商定去結算工程款,而應以非等級建筑資質結算工程款。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上訴人龍某違背《建筑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的劃定,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但在本案中,上訴人取得的財產是建筑物,是無法返還的。因此,上訴人應依法按被上訴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給被上訴人。根據二審法院委托某市建設工程造價治理站對該工程量進行核算所做出的《工程結算審核書》,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實際完成的建筑工程總款為103萬元,而上訴人已支付給被上訴人的工程款為125萬元,因此,被上訴人應依法返還22萬元給上訴人。于是法院遂作出判決,被上訴人龍某向上訴人A房地產公司返還工程款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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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例使人感到意外的是有一個戲劇性的結尾。原告起訴被告欠工程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8萬元,一審法院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萬元;但到二審時,二審法院卻出人意料地判決一審原告反過來要支付給被告工程款22萬元。這一判決結果是耐人尋味的,它反映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在處理中的一個較為普遍的題目:建設工程合同被判無效后如何結算工程款。
上背下拖清障車 東風一拖二清障車 清障車制造廠家 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的題目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題目。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劃定,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劃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形大約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因為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如發包人將無取得土地使用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的所簽訂的合同;二是因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不具有從事建筑流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流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所簽訂的合同,等等。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合同無效,而承包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情況下,按照無效合同返還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已沒有可能返還時,應如何結算工程款?在本案中,一、二審法院的做法完全不同。一審法院是按有效合同去結算工程款;二審法院是按無效合同去結算工程款。對這兩種不同的做法筆者有以下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