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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職業的角度來看面包車拉貨被罰
看了很多帖子都在抱怨面包車拉貨被罰,自己學法律出身,其實一直對這個問題有疑惑,那就是交通部門在對拉貨的面包車進行處罰時到底依據的是什么法律條文。
首先介紹我自己,我是今年剛畢業的法學博士,現在在江南一所大學的法學院當老師,同時也具有律師的身份。在論壇潛水已經很久了,原因在于自家也買了五菱之光,是我買給老爸用的。我是法律專業博士畢業,今年6月中旬老爸買了新款五菱之光,6月底就開到北京,幫我把我所有的行李包括自行車在內,一股腦的拉到了南方我工作的這個城市,來回行程達到2700多公里。在這個過程中,對自家的這輛小五非常敬佩,感覺非常皮實,也很耐用,還很省油。所以自此開始關注五菱之光的這個論壇,看網友對這款車的各種評論。
對面包車拉貨罰款,我最疑惑的就是交通部門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么交通部門的執法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有網友說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這條法律條文貌似就是讓眾多開面包車拉貨的人被罰款的罪魁禍首,但仔細分析起來,如果交通部門處罰時依據這個條文,實際上是有問題的。
首先,我們要明確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適用對象,如果不屬于這個條例的適用對象,則交通部門就不能依據這個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適用對象在這個條例的第二條中做了明確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這條可以看出,《道路運輸條例》管理的對象僅限于從事“經營”的車輛,如果買面包車拉貨是自用而不時“經營”用途,則根本就與這個《道路運輸條例無關》。
在這里可能有網友要問:“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里所說的‘經營’呢”?這里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
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
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只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適用這個《道路運輸條例》對普通的開面包車拉貨的普通百姓進行處罰,完全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濫用職權、違法執法!
其次,很多開面包車拉貨被處罰的網友都有這樣的經歷:車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有一輛交通執法車輛呼嘯著從后邊趕上來,或者從前面沖過來,強行的把拉貨的面包車蹩到路邊停下,這樣的確是非常危險。對交通部門的這種野蠻執法行為,《道路運輸條例》實際上是禁止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交通部門執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要求,否則就與土匪和路霸無異!如果交通執法部門的人員有這樣的行為,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也應當追究違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在大多數面包車拉貨被罰的案件中,不僅不應當懲罰面包車主,還應當追究交通部門工作人員野蠻執法的法律責任!
我之所以說這么多,實際上我對此是深有感觸的。我和父親6月份開著五菱之光從北京往南方拉我自己的行李(完全是自用,毫無商業經營的意圖),走到山東某縣的時候,也被交通部門的執法車輛給野蠻蹩到路邊,下車后非要說罰款,理由也是面包車不能用來拉貨。我當時出示了我的法學博士學位證和博士畢業證(證明不時商業營運,是自己搬家拉行李),然后很理直氣壯的說:“國家哪條法律規定了面包車不能拉貨?”一個年輕一點的執法人員(氣盛啊)立刻兇神惡煞起來,意思好像是我給他在這搬法律條文,旁邊一個年老的執法人員(估計是一個履歷豐富的滑頭)立馬沖過來擋住那個年輕的,然后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說:“看你是初犯,不再追究。”然后馬上拉著所有人上車走了。雖然沒有被處罰,但是惹了一肚子氣,真是傷身啊。事后想想,其實這些執法人員心理是有數的,知道他們的處罰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但就是欺負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負老百姓的軟弱。但真要遇上一個懂行情的,立馬就收斂起來,以免惹麻煩。
我看有網友反對行政機關對面包車拉貨進行處罰,但都是從面包車拉貨有理的角度講,比如老百姓買價格便宜的小面包車就是為了客貨都能拉,圖一個生活方便。但實際上,我們應該清楚,這些執法人員根本就無權對普通百姓開面包車拉貨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是辦了客運營運證的就另當別論了)。我之前在北京待了十年,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貨斗車通行的,所以實際上北京好多面包車(包括五菱、長安、哈飛、東風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來拉貨的,否則偌大的北京城,貨運問題怎么解決?而在北京從來就沒有聽說過交通局的或者無跑到大馬路上處罰這些從事貨運的面包車的事情,在北京開面包車拉貨是很光明正大的行業。原因何在?因為北京在天子腳下,法治嚴明,執法人員的素質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也都很強,這種明擺著違反法律處罰老百姓的行為是不敢輕易實施的。
那次在山東,那些所謂的“交通執法人員”沒有對我進行處罰,所以我現在不能去法院告他違法行政。而只能在這里說說,給大家提個醒,如果再有網友遇到類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嘗試一下運用法律武器反擊吧,說不定能遇上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也順便可以看看這個中國到底是個法治還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