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a)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 h后每隔(30士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 30 s〜180 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b)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人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 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 min;
c)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a)和b)的自檢功能,手動自檢不應影響自動自檢計時,如系統斷電且應急 工作至放電終止后,應在接通電源后重新開始計時;
d) 系統(地面安裝或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在10 s內發出故 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 m處)應在65 dB〜85 dB之 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 s〜3 s之間;
e) 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生故障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30 m〖n時,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 轉人應急工作狀態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系統 中不能完成自檢功能的自帶電源型燈具、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部位。本系統具有兩大特色功能:
1. 日常設備故障維護功能,解決了以往傳統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具日常巡檢維護困難的問題,能在第一時間內報出故障燈具的編號和位置,便于馬上進行維修,確保系統內的標志指示燈具時刻運行在最佳狀態。
2. 火災應急功能,解決了以往傳統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燈具無法按火災現場具體情況動態調整疏散指引方向的難題,確保系統在火災發生時動態“安全引導”人員疏散,而非以往“就近引導”的靜態引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