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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的應用范圍
1-1公共建筑和廠房及一類居住建筑的高層民用建筑應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建筑中的公共場所和所有的疏散走道內宜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
二類居住建筑的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內宜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系統
下列建筑或場所的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線除在頂部安裝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外還應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上1m以下安裝由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和/或蓄光型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牌組成的疏散指示標志系統,且疏散標志指示間距不應大于40cm。
1)超過1500座位的影劇院;
2)單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m2商場(含超市)、展覽廳、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大型室內公共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場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不應設置在門、窗或其它可移動的物體上,不應設置在經常被遮擋的位置,其正面或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
應能用手和自動兩種方式控制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的工作狀態。
下列建筑或場所宜安裝集中控制型或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
1)200床以上的病房樓,每層建筑面積1000 m2及以上的門診樓;
2)每層建筑面積超過3000 m2的百貨樓、商場、展覽樓、高級旅館、財貿金融樓、電信樓、高級辦公樓;
3)超過3000座位的體育館
4)大型以上的影劇院、會館、禮堂;
5)包括地下鐵道、車站、電影院、禮堂等地下民用建筑;
6)使用面積超過1000 m2的地下商場、醫院、旅館、展覽廳及其他商業或公共活動場所。
系統應有下列自檢功能:
a)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48 h后每隔(30士2)d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入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 30 s〜180 s,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b) 系統持續主電工作每隔一年應能自動由主電工作狀態轉人應急工作狀態并持續至放電終止, 然后自動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少于30 min;
c)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a)和b)的自檢功能,手動自檢不應影響自動自檢計時,如系統斷電且應急 工作至放電終止后,應在接通電源后重新開始計時;
d) 系統(地面安裝或其他場所封閉安裝的燈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在10 s內發出故 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聲信號的聲壓級(正前方1 m處)應在65 dB〜85 dB之 間,故障聲信號每分鐘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續時間應在1 s〜3 s之間;
e) 集中電源型燈具在光源發生故障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應急工作時間不能持續30 m〖n時,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不能完成 轉人應急工作狀態時,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統在不能完成自檢功能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系統 中不能完成自檢功能的自帶電源型燈具、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部位。
為解決傳統應急標志燈日常維護檢修的難題,提高樓宇安全系數,本系統具備了底層設備的故障巡檢功能。通過系統架構的網絡,如發生故障,底層設備以主報式上報到主機,顯示在軟件操作界面上,同時聲光報警提醒監控人員。24小時不間斷巡檢,節省大量人力物力,消除逃生盲區。
為實現在火災發生時能動的調整應急標志燈指示方向,本系統和消防報警系統聯動,借助消防報警系統感煙探測器探測到的火災信息,對底層設備進行控制、發送指令,實施頻閃、語音、光流閃動等動作。這些動作都通過加載在主機中的決策方案由主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