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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區域
3.1 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應按照建筑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
3.1.1 水平疏散區域:建筑(含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避難層(間);直升飛機停機坪。
3.1.2 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樓梯。
3.1.3 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為人員疏散、消防作業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統,由各類消防應急燈具及相關裝置組成。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根據電源(蓄電池組)和轉入應急控制方式的設置不同,分為下列四類系統:
A類系統-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B類系統-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C類系統-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
D類系統-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