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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范要求,需對工作場所開展評價工作。
2、工作目的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放射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從源頭控制或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放射工作人員及公眾的健康;
(2)通過對建設項目和有關資料的審查,從放射衛生防護角度確認項目的合法性,放射工作的正當性和工作場所的適宜性;
(3)通過對工程設計的核實與評估,論證該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工程屏蔽設計的合理性;
(4)通過對安全防護措施的分析,論證其可行性程度;
(5)通過對管理組織、人員資質、規章制度和其他防護措施的分析,論證項目建成后投入運行的可行性;
(6)從輻射防護最優化與確保相關人員劑量限值提出放射防護建議,供設計和建設單位參考;
(7)為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提供技術依據。
3、評價周期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工作流程
詳見圖1。
圖1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工作流程圖
5、完成周期
預評價整體服務周期約30工作日,控制效果評價整體服務周期約4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