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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k 驗廠采購行為守則:
1 自由選擇的雇傭關系
1.1 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勞動力。
1.2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 尊重結社自由和工會代表勞方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 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進而不是妨礙建立獨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 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
3.2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和改換工種的雇員要重復進行。
3.3 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3.4 采用本法規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