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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全面審查,同時符合(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并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fa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這四個條件的,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凡不符合四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2、各地稅務機關應對2004年8月1日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企業(尤其是辦理稅務登記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小型商貿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fa票行為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fa票造成嚴重后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不得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不滿足一般納稅人條件時的稅務處理
隨著依法治稅觀念的不斷深入,納稅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正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五條規定便應運而生了。透過簡短而似曾相識的寥寥數語,其實恰恰折射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法律效力的正確回歸。通過這樣的規范,可以徹底改變稅務機關在此問題上有法不依的被動狀況,從而大大降低基層在這一問題上的執法風險。
就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而言,它體現了取消資格從寬、取消條件多樣的特點,其目的在于解決一定時期政策執行中的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稅務機關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弊端認識不夠。與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相比較而言,不得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法律層級更高、出臺時間更新,按照法律優位和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對其優先進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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