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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二、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一)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二)個人;(三)非企業性單位;(四)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三、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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