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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小區戶外健身器材批發廠家售后效率好
戶外健身器應配建在與其型號和數量相適應、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場所、場地,并按照國家標準鋪設緩沖層。
第十四條 供應商應在器材上設置使用說明標識牌,按照產品認證要求配置二維碼等信息監管標識,對可能因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造成零部件損壞的器材設置警示標志。
太原小區戶外健身器材使用體育公益金購置的器材,應按在顯著位置設置體育資助標志。
第十五條 提供器材的體育主管部門應依法與器材接收方、器材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明確器材產權、管理維護要求以及器材種類、數量等事項。
太原小區戶外健身器材由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統一采購的,三方協議可由器材配建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與器材接收方、供應商簽訂。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應與器材配建地體育主管部門明確有關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安裝后的器材應由提供器材的體育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安裝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統一采購后轉移給下級再分配使用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安裝驗收。
鼓勵采購創新型器材,推動室外健身器材提檔升級。在評標中,對生產工藝、使用材料、結構功能等具有創新的產品應給予適當加分。
第十條 器材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不得將中標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給其他企業生產,或從其他企業購買器材代替本企業生產器材。
第十一條 所采購器材由采購方組織進行驗收,并應有第三方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等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力量參與。器材驗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裝。
處于保修期內的器材因其自身質量問題而損壞的,器材接收方應及時聯系供應商,由供應商免費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應商負責維修,維修產生的費用問題應通過三方協議明確。
第二十三條 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的器材應予報廢,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對安全使用壽命期內的器材進行拆除,應在原址或擇址配建同等數量的器材。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二十三條所列事項,器材接收方應及時向提供器材的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體育主管部門統一采購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縣級體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