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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認可條件
申請人應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的前提下,zi愿申請認可。CNAS 僅對申請人的認可范圍,依據有關認可準則等要求,實施評審并作出認可決定。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認可:
a) 應為法律實體或法律實體的一部分,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b) 符合 CNAS 頒布的認可準則及應用說明(適用時);
c) 遵守 CNAS 認可規范文件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5 認可流程
5.1 初次認可
5.1.1 意向申請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需要時,CNAS 秘書處應確保申請人能夠得到最新版本的認可規范和其他有關文件。
5.1.2 正式申請和受理
5.1.2.1 申請人在自我評估滿足認可條件后(具體要求見本規則第 6 條),按 CNAS秘書處的要求提供申請資料,并交納申請費用。5.1.2.2 如果申請人的領域是 CNAS 新的認可領域,CNAS 應對所具備的資源和自身能力進行評估,包括秘書處員工、評審員和技術zhuan家以及所需要的應用說明文件和國際同行評審的相關要求等。
5.1.2.3 CNAS 秘書處shen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5.1.2.4 必要時,CNAS 秘書處將安排初訪以確定能否受理申請。初訪的安排應征得申請人的同意。初訪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不接受初訪安排,CNAS 可終止認可過程。
5.1.2.5 在資料shen查過程中,CNAS 秘書處應將所發現的與受理條件不符合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但不做咨詢。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對提出的問題予以澄清或修改申請資料。自第 1 次向申請人反饋問題起,超過 3 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5.1.2.6 一般情況下,CNAS 秘書處在受理申請后,應在 3 個月內安排評審,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如果由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請受理后 3 個月內不能接受現場評審,CNAS 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
5.1.3 文件評審
5.1.3.1 CNAS 秘書處受理申請后,將安排評審組長shen查申請資料。
5.1.3.2 只有當文件評審結果基本符合要求時,才可安排現場評審。
5.1.3.3 文件評審發現的問題,CNAS 秘書處應反饋給申請人。
5.1.3.4 必要時,CNAS 秘書處將安排預評審以確定能否安排現場評審。預評審安排應征得申請人同意,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不接受預評審安排,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
5.1.4 組建評審組
5.1.4.1 CNAS 秘書處以公正性原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范圍(如檢驗專業領域、檢 驗機構場所與規模等)組建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評審組,并征得申請人同意。除非有證據表明某評審員有影響公正性的可能,否則申請人不得拒絕zhi定的評審員。
5.1.4.2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 CNAS 評審組安排的申請人,CNAS 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
5.1.4.3 需要時,CNAS 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5.1.5 現場評審
5.1.5.1 評審組依據 CNAS 的認可準則、規則和要求及有關技術標準對被評審方申請范圍內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覆蓋申請范圍所涉及的所有活動及相關場所。現場評審時間和評審員數量根據申請的檢驗能力范圍、檢驗機構規模確定。
5.1.5.2 檢驗機構的現場評審一般包括管理體系要素的評審和對技術能力的評審,管理體系評審通常在辦公室進行,技術能力的評審通常在檢驗活動現場通過現場見證、現場演示、提問檢驗員、查閱檢驗報告等方式進行。如果現場見證項目的選擇受到客觀條件限制,可以在完成文件評審后,先期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現場見證。對于在現場評審結束前未能進行現場見證的項目,應在 1 個月內完成現場見證。5.1.5.3 應優先選用現場見證的方式對檢驗能力進行確認。如可能,應盡量多地見證關鍵檢驗人員。在一個認可周期內,應盡可能見證其余所有檢驗項目和檢驗員。
5.1.5.4 評審組在現場評審時,如就某項評審發現不能形成結論時,將提請 CNAS 秘書處予以澄清。此外,如發現被評審方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明顯有損于 CNAS 聲譽和權益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CNAS 秘書處。如被評審方存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 11.2 條中規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CNAS 有權終止認可過程,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5.1.5.5 在評審過程中,評審組應清晰地記錄評審情況,并完成書面的評審報告。評審組對包括不符合及其整改驗收內容在內的評審報告負責,并應保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
5.1.5.6 評審組應與被評審方進行充分溝通,并給予被評審方就評審發現(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據提出問題的機會。評審組長應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將現場評審結果提交給被評審方。
5.1.5.7 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方應及時實施糾正,需要時采取糾正措施,糾正/糾正措施通常應在 2 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如需進行現場驗證時,被評審方應予配合,并承擔相關費用。
5.1.5.8 糾正/糾正措施驗證完畢后,評審組長將最終評審報告和推薦意見報 CNAS秘書處。
5.1.6 認可評定
5.1.6.1 CNAS 秘書處將對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評審組的推薦意見進行符合性shen查,必要時要求檢驗機構提供補充證據,并向評定專門wei員會提出是否推薦認可的建議。
5.1.6.2 CNAS 秘書處提出的建議與評審組的推薦意見不一致時,CNAS 秘書處應將不一致之處通報被評審方和評審組,必要時,并進行解釋。
5.1.6.3 CNAS 秘書處負責將評審報告、相關信息及推薦意見提交給評定專門wei員會,評定專門wei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并作出評定結論。評定結論可以是以下四種情況之一:
a) 予以認可;
b) 部分認可;
c) 不予認可;
d) 補充證據或信息,再行評定。
5.1.6.4 CNAS 秘書長或授權人根據評定結論作出認可決定。
5.1.6.5 當 CNAS 對檢驗機構作出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決定后,檢驗機構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
a)由于誠信問題,如欺詐、隱瞞信息或違反認可要求、虛報能力等行為,而不予認可的檢驗機構,須在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 36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利。
b)由于檢驗機構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而不予認可的檢驗機構,自作出認可決定之日起,檢驗機構管理體系須有效運行 6 個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c)由于檢驗機構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要求,例如人員、設備、環境設施等,而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檢驗機構,對于不予認可的技術能力須在自我評估滿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還須提供滿足要求的相關證據。
5.1.7 發證與公布
5.1.7.1 CNAS 認可周期為 2 年。
5.1.7.2 CNAS 秘書處向獲準認可檢驗機構頒發認可zheng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zheng書有效期一般為 6 年。認可zheng書有效期到期前,如果獲準認可檢驗機構需繼續保持認可資格,應至少提前 1 個月向 CNAS 秘書處表達保持認可資格的意向。
5.1.7.3 CNAS 秘書處根據檢驗機構維持認可資格的意向,以及在認可zheng書有效期內歷次評審的結果和歷次認可決定,換發認可zheng書。5.1.7.4 CNAS 秘書處負責公布獲準認可檢驗機構的認可狀態信息、基本信息和認可范圍并及時更新。 注1:英文zheng書附件根據檢驗機構zi愿申請來提供。注2:CNAS秘書處根據需要對認可范圍采取預公布,保證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