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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簡稱: 用于潛在性環境中的設備和防護系統
指令名: 統一各成員國有關用于潛在性環境中的設備和防護系統的法律的1994年3月2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9/EC
適用范圍: –用在潛在性環境中的設備和保護系統; –用在潛在性環境的外部,但是被要求或為設備的安全功能負責和為承擔風險負責的保護系統的安全設備、控制設備和調節設備。
不適用范圍: –用在醫療環境下的醫療設備;–設備和保護系統位于危害僅來自性物體或不穩定化學性物體現場;–家庭和非商業環境中的設備位于潛在性環境很少機會產生,僅是因為易燃氣體泄漏所引起;–89/686/EEC指令所指個人防護設備;–遠航船和移動離岸單位以及隨船設備;–運輸的方法,比如僅為載客用的空運或陸運、鐵路或水路網絡的運輸工具和拖車,以及載貨用的空運或公路運輸或鐵路網絡或水運的同樣方法,用在潛在性環境中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在內;–條款中的223(1) (B)項目中所覆蓋的設備。
基本要求: 本指令所覆蓋的設備,保護系統,和裝置,在考慮到它們的用途的基礎上,必須滿足指令94/9/EC的附錄II所規定的對應的健康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