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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FC商標的樣本
PEFC商標是國際認可的優質林木標志。林木業管理體系認證專為發展優質林木業的管理和運作控制而設。 其評審及認證要求符合森林管理委員會(PEFC: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所定的原則和要求。 包括對環境影響、社會責任及經濟增長,以配合系統化的管理。 而林木業供應鏈(COC: Chain of Custody)認證(產銷監管鏈)則為客戶證明其木制成品是由優質管理的林木所開發產生的。
PEFC/coc產銷監管鏈2008版已經開始執行
PEFC/coc產銷監管鏈2008版已經開始執行,新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凡是在此時間后審核認證的企業都要執行新標準。
PEFC(森林管理委員會)
PEFC是1993年在加拿大多倫多創建的一個獨立的、非贏利性的非政府組織,目前總部設在德國波恩。 在建立大會上,來自25個國家的1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組織(例如森林工作者組織、社會和本土組織、木材工業和國際環境組織)參加了這次會議。
PEFC是一個國際認可委,提供標準建立、商標使用認可和認證認可服務。 PEFC的宗旨就是通過建立一個全球認可和遵守的原則與標準(P&C)來促進世界范圍的森林管理以滿足環境要求、社會效益以及經濟的生存能力,為實現這些目標它倡導自愿、獨立、第三方認證為主要的方法手段。
PEFC管理認證的益處
·確保木材原料來自良好管理的森林。
·能夠獲取國外客戶的信任,贏得更多的訂單。
· 獲取木制品產地信息。
·降低經濟和環境上的風險。
·可以在產品上或其他相關處使用PEFC商標
森林管理和監管鏈認證允許客戶在認證產品上使用PEFC商標,并向 其顧客傳達其產品來自于管理良好的森林。
成功的認證可立刻使全世界認知到您所提供的產品來源于負責任的管理良好的森林,有助于減少您在面對市場、投資者或商業伙伴的整體風險。證明制造過程中的承諾可轉變您公司的形象,使產品更易被接受。它也可以作為一個有效的市場進入工具,幫助公司開拓新的全球商機并證明公司對環境和社會負責的承諾。
所以木制品企業因及早進行COC認證,適應國際市場的潮流,以贏得國外客戶的訂單或能成為大型零售企業的供貨商,抓住契機,占據市場領先地位,迅速發展企業。
PEFC森林認證包括哪些內容?
1、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證(FM)
· 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是按照公認的原則和標準,對申請認證的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經營管理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森林調查、經營規劃、營林采伐、森林基礎設施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環境經濟和社會方面等。
2、林產品產銷監管鏈的認證(COC)
· 林產品產銷監管鏈認證是對林產品從原產地的森林經營到采伐的原木及其運輸、加工、流通直至最終消費者的整個過程進行認證。由于林產品從原產地的森林到產品再到達最終消費者手中這個過程形成了一個鏈,所以森林產品認證又稱為產銷監管鏈認證。
· PEFC監管鏈標準針對森林產品的制造和加工。標準要求對于認證的木材和木
產品通過貿易和制造到達零售商和消費者手中之全過程可追溯。
· 頒發的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要重新認證,復評估每1年1次,如不
合格將吊銷頒發的。
我國森林認證行業標準發布
《中國森林認證森林經營》和《中國森林認證產銷監管鏈》林業行業標準于9月10日由國家林業局正式發布,標準編號分別為LY/T1714-2007和LY/T1715-2007,從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森林認證標準的發布是我國森林認證工作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森林認證體系建設以及促進我國森林可持續經營步入了科學、規范發展的新階段。
作為一項具有創新意義的手段和工具,森林認證以市場機制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符合世界發展的潮流和我國林業跨越式發展的要求。 開展森林認證是我國適應世界林業發展客觀規律的具體體現,有助于促使我國森林經營納入可持續發展原則的軌道。 同時,森林認證也是國際森林問題的主要內容之一,開展森林認證有利于我國主動參與有關國際森林問題的談判和更好地適應國際環境,維護國家主權; 有利于實踐我國作為一個大國對保護全球環境的政治承諾。 同時,作為一個林產品消費和貿易大國,引進森林認證制度,有助于中國樹立一個負責任的林產品貿易的國際形象。
森林認證標準是森林認證工作的基礎,是森林認證標準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管理的基礎。任何一個國家要建立森林認證體系,都需要建立比較完備的標準體系。
森林認證系列標準由國家林業局科技發展中心提出,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該系列標準的編制主要參考了兩大國際森林認證體系, PEFC體系和PEFC體系認證標準的主要內容, 同時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國情和林情以及與國際認證體系接軌的需要,并與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銜接。
此次發布的是系列標準中的兩個主要標準,分別用于對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經營水平和企業的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認證評估。系列標準中的其他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
森林是地球最古老的自然資源之一,也是我們留給后代的最重要的遺產之一。快速的工業化和人口增長加速了木材消耗和森林采伐。人們也逐漸認識到森林遭到破壞并且嚴重退化,消費者希望自己購買的木材制品不會加劇這種破壞,而是有利于保護未來的森林資源。 公眾壓力,更多的立法要求和全球對環保的關注正在驅動著我們確保森林資源得到良好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木制品認證、自我認證服務就應運而生了。
買方集團(OBI/B&Q/IKEA…)、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和世行聯盟(WB
Alliance etc)、福特基金會(Ford
Foundation)、國際熱帶木材組織(ITTO)等于1993年推動的;目的在于建立森林管理體系認證和林產品標簽認證推動森林可持續經營
目前,已有美國、歐洲、日本、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和巴西等國家的零售商均參與逐步淘汰那些沒有通過PEFC/COC認證木制品和紙制品。如果沒有通過PEFC/COC認證就將逐漸失去已經擁有的歐美國際市場的份額,即使其產品質高價低也將無濟于事。
木材加工者、制造商和貿易商不斷被要求使用來自管理良好的森林的木材。這是一種挑戰,也是一個讓組織證明他們承擔社會責任和參與環境保護的機會。
到目前為止,全球已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森林認證體系,在不同的體系下其認證的程序也不完全一樣,但主要步驟是相同的,即申請、檢查(或審計)、做出決定和頒發。
森林經營單位在申請森林認證之前要進行自我評估,為正式認證做準備,步驟為:
第一步:評估森林認證的必要性。森林經營單位應確認本單位是否有開展認證的必要,即認證將為企業經營帶來收益,諸如認證將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認證的收益將超過認證成本等等。
第二步:選擇合適的認證和認證機構。森林經營單位應根據消費者或市場對某種認證的需求,決定選擇哪種認證體系。
第三步:開展內部評估。森林經營單位在正式認證之前,應進行內部的初步評估,包括對認證標準的選擇,本地條件下標準的釋,運用標準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評估,以確定本單位符合認證要求的程度。
第四步:改進和完善森林經營管理以實現森林的良好經營。在內部評估之后,森林經營單位應對森林經營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進,例如制定明確的經營目標,采取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
這些工作做好以后,森林經營單位就可以正式申請認證。通常情況下,森林認證是按照下面的流程圖進行的,在各個環節,認證機構和森林經營者都承擔著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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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知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份應視為廷長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份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最佳運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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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保存完整而真實的工人工作時間記錄?
? 公司采取何種方式記錄工作時間,工人上班或加班,是否可以不記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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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根據法規的規定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資?
? 工人在一個以上的崗位工作是否分別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需要將工作帶出工廠工作而不用記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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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性加班的存在意味著基本需求工資的支付不足,這將在下一節
SA8000與《勞動法》(八)
薪酬
SA8000
勞動法
? 公司應保證在一標準工作周內所付工資至少達到法定或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幷總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 公司應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幷應保證定期向員工清楚詳細地列明工資、待遇構成;公司還應保證工資、待遇與所有適用法律完全相符。工資、待遇應用現金或支票,以方便員工的形式支付。
? 公司應保證不采取純勞務性質的和約安排或虛假的學徒工制度以規避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條例的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對員工應盡的義務。
?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最佳運作指引
? 公司是否提供完整而真實的工資數據?是記件工資制還是計時工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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